Policy and Regulation

政策法规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公共汽车、电车;
 (二)专线车;
 (三)长途客车;
 (四)出租车;
 (五)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
 (六)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游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九条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第十条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和色彩应当与车体相协调。
 第十二条车辆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工艺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建立加强车体广告监督管理的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五条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机动车车体广告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技术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目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
术语定义主要是针对行业用语进行解释和说明。
本规范由上海市广告协会提出,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广告协会,上海公共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强生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云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缪钧、薛九委、王建刚、周建国、曾顺春
本规范参与起草人:刘昉、柴伟、汪子新、金春晓、米娜
本规范于2012年4月首次发布。

引  言

为了适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在发布过程中的管理,规范广告上、下刊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的形象和竞争力,上海市广告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海城市公共交通广告行业中企业各自使用的各种技术规范、工作要求进行整合和规范,制定了适合上海的城市公共交通广告行业技术规范文件。

本规范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直接参与、指导下,通过课题设立、拟定草案、企业实践、专家认证等程序后制定。

本规范将在行业内推广实施。本规范的实施将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的发布、制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保证,为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形象提供服务,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表面指定位置、采用一定形式发布广告的基本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市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车和城市轨道公共客运车辆)。

    货运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也适用于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上刊  Posting Graphics

将广告粘贴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表面的操作过程。

3.2

下刊  Removing Graphics

将广告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表面撕除的操作过程。

3.3

可移除型  Removable Material

可以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表面移除的广告印刷材料,广告移除时不会造成车身表面油漆脱落。

3.4

单向透视粘贴材料  One-way Vision Material

用于粘贴在车窗玻璃上印刷平面广告的材料。不影响内部观看外部环境。

3.5

受损画面  Broken Graphics

由于车辆肇事或人为破坏或自然原因等,使广告画面局部缺损或污损或整幅缺失的情况。

3.6

车身表面破损修复  Repair on Vehicles’ Paints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下刊后造成车身表面油漆隆起、脱落等破损后的修复。

3.7

车身表面轻微破损  Slight Damage on Vehicles’ Paints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下刊后每个广告粘贴位置出现少于4个1㎝²(含4个)以下的油漆隆起、脱落等破损。

4  一般规定

4.1 车身广告的位置、尺寸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根据《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

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位置、尺寸设置。具体位置示例见附录A。.

4.2 车身广告使用材料

4.2.1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应使用不影响车身油漆的可移除型且不透底色的胶贴材料。优先采用格栅状或点状分布的胶贴,便于上刊时排出空气。

4.2.2 粘贴材料背面为可移除油性胶,不含铅。粘贴材料垂直于粘贴面90°时的剥离强度不得大于1N/㎝。

4.2.3粘贴材料应达到防火、阻燃性要求。城市轨道公共客运车辆粘贴材料应达到难燃性B1类要求。

4.2.4 打印墨水应使用弱溶剂墨水,具有防水、防紫外线性能。喷绘完成后,表面应覆盖具有无色、无味、无有机挥发物的水性上光油。广告画面成品表面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

4.2.5 客运出租车、城市轨道公共客运车辆玻璃上所用的材料应为单向透视粘贴材料。

4.3 广告登记(备案)证号刊登

4.3.1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表面发布广告,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备案)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截止日期直接喷印在广告画面上。标注的标签或文字应使用与广告画面明显有别的颜色,以使标注清晰可见。

4.3.2 公共汽(电)车、货运出租车、城市轨道公共客运车辆车身上的广告登记(备案)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截止日期一般应标注在广告画面右下侧(可根据设计元素做适当调整),标签尺寸应不小于高10㎝、宽30㎝。(见图4.1)

政策法规插图

图4.1

4.3.3 客运出租车玻璃上的广告登记(备案)证号、广告发布截止日期应在广告画面右侧的上方或下方一行排列标注(可根据设计元素做适当调整),文字尺寸应不小于高1㎝。(见图2)

政策法规插图1 政策法规插图2

图4.2

5  广告上刊施工工艺

5.1 广告主体车辆的确认

5.1.1广告上刊前广告发布者应填写广告上刊作业通知单,通知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和广告安装作业单位。

5.1.2广告安装作业单位联系人凭广告上刊作业通知单在相应的停车场(站)登记后进行广告上刊。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核对路线、车型、车号及车况。

5.1.3因车况不符合广告安装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安装任务时,须与相关人员协商更换车辆或另行安排安装时间。

5.2 清洁车身

广告上刊前必须对广告粘贴部位进行清洁,清除污垢和浮土。车辆在清洁过程中,严禁冲洗车辆电气设备。

5.3 车体喷蜡(仅用于公共汽(电)车)

5.3.1在车身广告粘贴前,为保证广告到期顺利下刊,需在广告粘贴部位喷涂一层液体蜡。

5.3.2喷蜡时喷嘴离车身10cm~15cm,液体蜡应喷涂在画面中部占整个画面约60%面积的位置,其四周应避免喷到液体蜡。

5.4 广告粘贴

5.4.1 公共汽(电)车、货运出租车、城市轨道公共客运车辆车身两侧广告的上沿与车窗橡胶条间应留白5mm~10mm。粘贴时先固定上侧两角,刮板与画面成45°角,依次从上往下操作。刮板的边缘要光滑,用力要均匀,避免胶贴变形。

5.4.2客运出租车两侧前门玻璃下沿的车身广告,应先固定好上沿,刮板与画面成45°角,依次从上往下操作;后窗条幅广告,应先固定好右下角,刮板与画面成45°角,依次从右往左操作。

5.4.3广告粘贴时如需要裁切胶贴,应在胶贴下加以衬垫,严禁在车辆面漆上直接裁切。

5.4.4广告粘贴过程中若有气泡,可用尖针在胶贴的气泡位置下方扎孔,再用刮板从气泡的上方向下方挤压排气。

5.4.5画面的四角应用刮板反复刮压,以使广告在发布期内不会翻卷翘起。

5.4.6公共汽(电)车车尾标注的“服务热线”内容如被广告覆盖,应将被覆盖的“服务热线”内容印刷在备用的透明可移除材料上粘贴在保险杠左侧。“服务热线”的文字和电话号码所用颜色、字体应与原色、原字体相一致。

5.5 完工回复

5.5.1广告上刊后,现场作业人员应拍摄含车辆牌照号(车号)的车身广告照片1套。

5.5.2广告上刊后的第2个工作日,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应将广告上刊完工报告表分别发送广告发布者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的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将上刊车辆照片发送广告发布者。

6  受损画面修复

6.1 广告发布者应根据广告监测人员反馈的受损画面信息,填写广告修复通知单。通知广告安装作业单位进行画面局部修补或重新整幅上刊。

6.2广告画面缺损面积大于三分之一的,需更换整幅画面。客运出租车出现广告画面缺损的,应采用整张画面更换。

6.3 广告安装作业单位根据广告修复通知单对指定车辆的广告进行修复,修复的广告应与原画面相一致。

6.4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核对需要修复车辆的路线、车型、车号、广告内容。

6.5广告修复前后,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应各拍摄照片一张备案。

6.6广告修复后,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应填写广告修复通知单连同拍摄的照片一起回复广告发布者。

7  广告下刊施工工艺

7.1 广告主体车辆的确认

7.1.1广告下刊前,广告发布者应填写广告下刊作业通知单通知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的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和广告安装作业单位。

7.1.2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应根据广告下刊作业通知单在相应的停车场(站)登记后进行广告下刊。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核对路线、车型、车号及车况。

7.1.3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下刊施工的,应及时告知广告发布者,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的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协商另行安排下刊时间。

7.2 清除胶贴、单透材料

7.2.1根据原广告胶贴情况采用撕除方法进行移除,移除过程中不能伤害车身表面油漆。

7.2.2广告宽度超过20cm的,应用专用工具划开分别移除,撕除角度反向应大于150°,速度应缓慢、均匀,避免破坏车身表面油漆。

7.2.3广告下刊后必须将车身上的残留背胶完全清除干净,如有留胶需用指定溶剂进行清除。

7.2.4车窗玻璃上如有留胶需用专用工具清除。

7.2.5下刊的废旧胶贴,应整理打包送达指定垃圾箱内或带回处理。

7.3车身表面油漆修补

7.3.1广告下刊后,原粘贴广告部位的车身表面油漆若有轻微破损,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可采用当场修补方法予以修补。

7.3.2广告下刊后原粘贴广告部位的车身破损若超过4个或破损处不超出广告发布部位,广告安装作业单位暂时无法修复的,可以公益广告先行覆盖,然后另行安排时间修复。

7.3.3广告下刊后原粘贴广告部位的车身破损超出广告发布部位,或车身表面破损严重,广告安装作业单位暂时无法修复的,必须当场通知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值班室,留场后另行安排时间修复。

7.4 下刊验收

7.4.1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在广告下刊后必须进行自检,检查车辆上的营运企业名称、线路标识、车型标识、服务热线、车辆自编号是否完整,广告下刊部位的车身表面是否完好,并填写广告车辆状况登记单,如实登记广告下刊后的车身表面状况,并拍摄下刊后的车辆照片一套。

7.4.2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在广告下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应分别将广告车辆状况登记表发送广告发布者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的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

7.4.3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应在广告下刊时派员对下刊后的车辆进行验收。如果粘贴广告部位的车身表面油漆破损严重,需停场(站)修复的,验收人员应通知本单位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广告管理部门(或专管员)填写广告车辆修复通知单通知本单位业务、机务部门,安排修复时间和相关手续;同时通知广告发布者进行车身修复。

8  车身表面破损修复

8.1 车身表面破损车辆主体确认

8.1.1 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车辆修复通知单安排作业单位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

8.1.2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凭广告车辆修复通知单到相关停车场(站)登记后,在指定地点进行车身修复。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核对需要修复车辆的路线、车型、车号。

8.2打磨补灰

8.2.1 对面漆隆起、脱落处及车体锈蚀处用工具铲净锈迹锈斑,并将破损部分打磨干净。

8.2.2补灰时需要根据待补面积的大小而选择不同的刮具,保持腻子表面平滑,减少遗留缝隙,所使用的腻子必须是汽车修补类的。

8.2.3用腻子填补车体破损不平处,干燥后打磨,打磨掉漆位置的边缘部分,避免出现明显断层。如有砂眼或不平整处,再作补灰和打磨处理。

8.2.4根据车身表面状况的不同,选择不同型号的砂纸(从粗磨80﹟砂纸,逐步到水磨1000﹟砂纸)。

8.2.5打磨完毕后须用拧干湿布擦洗或吹气等方法,彻底清除车身表面浮灰。

8.3  油漆喷涂

8.3.1喷涂修复部位应使用原厂喷漆,要求喷涂均匀,无漏喷,无流痕。

8.3.2底漆喷涂不少于两层,第二层应在第一层指触干的状态时喷涂。

8.3.3底漆干透后,对不平整处再作补灰、打磨、清洁、局部上底漆、中涂处理。

8.3.4面漆喷涂应不少于两层,色彩饱和,不泛底色。每层喷涂间隔时间应确保在20min以上,并可根据季节的不同适当调整。

8.3.5油漆和稀料配比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不得出现漆膜发生流挂、起皱等现象。面漆应使用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单位约定的品牌。

8.4  收尾验收

8.4.1现场作业人员自行检查车辆上标注的营运企业名称、线路标识、车型标识、服务热线、车辆自编号是否正确和清楚,如有缺失,需进行补正。

8.4.2现场作业人员应填写广告车辆修复通知单中“质量验收项目”并拍摄完工照片。

9  现场安全管理

9.1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必须凭作业通知单登记进入停车场(站)。

9.2广告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停车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在作业时应佩戴证件,穿着带有安全反光警示标识的工作服。

9.3广告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在停车场(站)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9.4广告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指挥,在指定的位置进行车身修复作业。

9.5广告安装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要求,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应对突发事故。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广告设置位置

图A.1至图A.4给出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设置的位置。图示未全部列举所有车型,其他车型比照执行。

政策法规插图3

图A.1  公共(汽)电车广告设置位置

政策法规插图4

图A.2  客运出租车广告设置位置

政策法规插图5

图A.3  货运出租车广告设置位置

政策法规插图6

图A.4  城市轨道公共交通车辆广告设置位置